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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你所不知道的共同犯罪

发布:2025-12-23 09: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江苏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更多还是公务员考试复习技巧详见江苏公务员考试用书点击订购)。

你所不知道的共同犯罪
 

  盗墓类小说曾出不穷,社会上很多人对此非常感兴趣,其热度也一直不减,但是古人为了防止死后坟墓被盗,都会采取很多手段来防止盗墓贼光顾,因此古人的坟墓修的异常坚固,通常不是一人之力就可以完成,于是此时他们就会形成团伙共同挖掘,而盗墓可能涉及我国刑法上规定的盗窃罪;故意损毁文物罪、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于是就有了刑法上共同犯罪的理论,小编就以此文进行重点讲述:

 

  首先,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时需要把握以下点:第一,二人以上包括二人;第二,二人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例如甲教唆精神病人乙去杀人,甲乙二人就不属于共同犯罪;甲带着10岁乙去盗窃小轿车,甲乙二人不属于共同犯罪;第三,共同过失;一方故意,一方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其次,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例如甲与乙素不相识,不约而同深夜去商场实施盗窃,甲盗取了10部手机,乙盗取了2万元人民币,甲乙二人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例二:甲乙共同用木棍击打丙,甲为杀人故意,乙为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击打要害部位导致丙死亡,此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3.实行犯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例三:甲乙二人事先密谋去实施盗窃,甲负责望风,乙负责实施入室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甲发现女主人颇有姿色,于是实施了奸淫行为,对于奸淫行为甲不承担责任,因为乙属于实行犯,并且奸淫行为已经超出了二人共同故意的内容,所以甲构成盗窃罪,乙则构成盗窃罪和强奸罪。4.事前无同谋,事后串谋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例四:甲将人杀死后,让乙来共同藏匿尸体,二人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最后,试看一例: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丙不属于共同犯罪

 

  B甲、丙构成共同犯罪

 

  C甲、丙以共同过失犯罪论

 

  D甲单独构成犯罪

 

  解析:AD共同犯罪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显然丙为过失,所以甲、丙不属于共同犯罪,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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