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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

发布:2022-02-09 10:13:1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新法或者新修订的法律经常会成为法律常识考察重点,由此,今天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在行测常识判断考试中地位非常重要,考点比较密集。但宪法本身知识点比较琐碎,体系性不强,所以考生在学习中感觉宪法比较难。在备考复习中需先建立宪法的体系,带领考生理解清楚宪法的核心。这样在复习中就会感觉到非常轻松。宪法调整的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从两方面进行平衡。
 
  第一控制国家公权力,第二赋予公民权利。所以宪法在开篇讲解了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随后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关的职权。只要这个体系建立起来,授课思路就会非常清晰。而在宪法法律关系中,公民的权利又是核心内容。接下来我将针对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力进行介绍。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力首先我们要明确其主体为公民,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另外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共分为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以及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等。首先要引导考生明白基本权利的种类,然后在进一步仔细讲解:
 
  一、平等权,平等权比较容易,因为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中我们对法治原则进行了讲解,其中知识点存在重合,所以我们可以采用回顾式讲解方法进行讲解。
 
  二、关于政治权利与自由,这个点与我们宪法中的基本制度存在重合,同样采用回顾式讲解办法,但是政治权利和自由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还包括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在这里我们要做重点讲解。首先我们要强调这里所说的政治自由不是一种绝对的自由,而是一种相对自由,比如我们享有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也是要遵循义务,不能超出法律的边界,否则构成滥用职权;除此之外还要强调,当事人不享有出版权,但是文学创作的权利依然存在。
 
  三、宗教信仰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属于个人私事,宪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在公民基本权利中内容最多,共包括五项小的权利分别是:生命权、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人和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首先人身自由权是和其他几项权利并列的,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人身自由中的逮捕程序要注意,批准决定机关为检察院,决定机关为法院,决定机关为公安机关。关于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要讲明白三个非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一般为原文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首先我们要明白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例外情况下为了追查刑事犯罪和国家安全可以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但这并不违背我们对通信的保护,两者并不冲突。
 
  五、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监督权的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里的监督做狭义理解。另外在监督权中批评建议不存在前提,而申诉控告检举要求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存在违法失职。
 
  六、社会经济与文化上的权利,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在宪法上既是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义务。宪法上所讲的物质帮助权前提为公民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目前不包括自然灾害。休息权的主体为劳动者。
 
  宪法上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本身并不难理解,难就难在知识点琐碎,不注意细节,所以我们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从细节处着手,要非常清楚每一个权力本身的内容;另外梳理体系对知识点整体把握,以避免知识点的混乱。只有这样在复习备考时才能游刃有余,也才能比较轻松的完成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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