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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省考常识累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发布:2021-06-17 08:30:4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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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价格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障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要制定《价格法》?
 
  制定《价格法》是创造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
 
  制定《价格法》是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两方同时保护)的正当权益的需要。
 
  一方面,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制定价格并通过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
 
  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价格行为还很不规范,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比较普遍,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约束。
 
  制定《价格法》是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为了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政府有必要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适度干预(紧急价格措施和价格干预措施)。同时也需要通过制定价格法律,规范政府本身的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
 
  二、《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
 
  外籍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根据“一国两制”的有关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外。
 
  《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均适用《价格法》。这里的价格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的定价、调价、标价以及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又包括政府的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价格行为,还包括消费者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行为。
 
  三、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什么?
 
  《价格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只能接受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并参照这一价格来不断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进而引起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不同商品之间的合理流动。
 
  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是一个内在的使价格趋向合理的自动调节机制,正是这种高度灵活、自动调节的价格形成机制,能够及时对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真实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把有限的人、财、物等经济资源不断地以优化的配置流向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促进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相适应,达到合理配置资源、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目的。但市场形成价格是有局限性的,有时还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滞后性。
 
  市场形成价格是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的核心,《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成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主导地位。
 
  四、经营者主要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珍惜《价格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即: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检举、控告侵犯其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义务与权利是同时存在的,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明码标价;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资料。
 
  五、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行为。
 
  禁止的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哪些?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利用价格手段诈骗,属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虚假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它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这是指上述七种以外、《价格法》尚未列举,而实际经济生活中将要产生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哪些商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目前,这类商品价格有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粮食定购价格、棉花收购价格、重要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
 
  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矿产品的收购价。这类商品价格放开,并不能促进产量增长,相反,会引起价格上涨,资源遭到破坏。但政府定价时,可以考虑资源稀缺这个因素,价格可适当高些,一方面鼓励生产、增加供给,另一方面限制消费、减少需求。
 
  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
 
  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如公共交通、电信等。
 
  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
 
  七、《价格法》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法》从以下方面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消费者有参与定价的权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2.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3.消费者有权对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4.消费者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5.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6.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刷 题 巩 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一方面规定国家实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另一方面又规定国家要调控价格总水平。国家要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根本原因是(     )
 
  A.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
 
  B.商品的价格总水平不一定完全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C.完全由市场形成的价格超越了人们的承受能力,所以要国家调控
 
  D.市场具有自发性、投机性、滞后性的弱点和消极作用
 
  【解析】D。只有市场配置和国家调控双管齐下,才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国家调控能克服市场存在其弱点和缺陷,国家要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具有自发性、投机性、滞后性的弱点和消极作用。
 
  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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