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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考法律常识:劳动争议的解决

发布:2020-11-10 10:36:1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而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行测常识模块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今天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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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协商
 
  1.具体说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易错点提示:同学要注意,协商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另外,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需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相关机关申请。
 
  二、调解
 
  1.具体说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易错点提示:提醒各位同学注意,调解虽然也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需要争议双方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代为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
 
  1.具体说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易错点提示:同学们需要注意,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而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组成。
 
  另外,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还有申请期限上的限制——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做出。当事人若对仲裁结果无异议,应当及时履行仲裁裁决。
 
  四、诉讼
 
  1.具体说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易错点提示: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行仲裁。因此,劳动争议的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综上,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一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无论当事人双方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劳动争议,都应当根据合法、公证、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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