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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2018-03-25 15:09:2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要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成长成才,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的渠道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优先招录高校毕业生或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探索符合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测评办法,对报考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和事业单位岗位的笔试试题可单独命制,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招聘全科等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可直接考察聘用。提高基层机关录用高校毕业生比例,加大招录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作力度。省、设区市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须安排到县以下单位锻炼1年以上。进一步规范选调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力度。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需要,加大在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城乡社区建设、社会救助、健康养老、社会工作、青少年事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环境保护、旅游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其收入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等,做好岗位需求信息发布、政策引导、招聘服务等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办、团省委)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经济薄弱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开展精准扶贫,帮扶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脱贫增收,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和相关信贷支持政策。围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田水利等事业。实施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支持其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按规定享受农业补贴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四)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政策规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开展岗前培训的小微企业新招收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五)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将大学生作为征集主体,落实预定兵工作机制。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应聘事业单位和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就业创业等政策,制定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具体办法,拓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渠道。(责任单位:省军区、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便捷服务。建设高质量的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落实创新创业用地支持、财税优惠、金融服务等扶持政策,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孵化、融资、场地支持等服务。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帮扶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作用。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网络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地运营补贴、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鼓励高校毕业生为基层和农村提供公益性志愿服务或兼职工作。深入开展“创响江苏”系列活动,组织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大学生创业大赛,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团省委)
  二、健全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的保障措施
  (七)加大培养使用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培训和实训体系,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创新创业培训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班次或人次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职级晋升日常管理机制,做好身份认定、职级晋升审批和待遇兑现工作。根据国家规定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制定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统筹做好在苏北地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高校毕业生的交流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八)职称评价向基层倾斜。建立体现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评审条件,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对基层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合理设置城市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条件,引导城市高层次人才加大对基层单位、革命老区和经济薄弱地区的帮扶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到乡镇以下(含乡镇)中小学、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对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牧、渔、水利等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浮动工资政策。按规定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拉开档次,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落实其他待遇保障。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兑现劳动报酬。落实基层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工资标准,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应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一定期限和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实施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放开城市对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三、发挥高校毕业生基层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
  (十一)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苏北计划等专门项目,推进大学生村官与选调生工作有序衔接,推广农村实用人才定向培养模式,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规范项目组织管理,提高人员招募质量,加强人员培养使用,强化管理服务保障,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加大基层服务项目统筹实施力度,促进项目间政策协调平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基层服务项目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团省委)
  (十二)完善基层服务项目政策措施。适时提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落实基层服务项目工资待遇(工作生活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升学扶持、就业创业等政策。组织开展专场招聘,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流动和留转。(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团省委)
  (十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面向以各种形式在基层服务和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实施能力素质培育、岗位锻炼成才、职业发展支持、成长环境营造、服务体系建设和后备人才选拔等6项具体计划。通过强化教育培训、实践锻炼、职业发展、管理服务等全链条的扶持措施,建立分层次、多渠道的基层优秀青年后备人才选拔体系,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一批具有坚定政治信念、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能力的基层管理人才,一批具有钻研精神、专业知识水准和实践经验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基层创新创业人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团省委、省有关部门)
  四、畅通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的职业发展通道
  (十四)拓宽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的流动渠道。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南京市市级机关要拿出70%以上的计划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设区市机关应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省、设区市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全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机关事业单位岗位,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中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将在基层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国资委)
  (十五)健全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推进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和“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为高校毕业生流动提供高效服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基层急需紧缺人才信息。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化建设,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六)优化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优化服务流程,满足高校毕业生多样化服务需求。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名校优生聚才行动,开展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大学生校园招聘等活动,搭建适合高校毕业生需求的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构建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策措施,抓好推进落实。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人才发展、就业等资金,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军区、省有关部门)
  (十八)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创业观和成才观。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按照有关规定将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表彰奖励范围,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奖励。(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18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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