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 申论资料 >> 申论范文

2017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严格司法应“准”字当头

发布:2016-06-23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的备考中,写作是众多考生们要啃的硬骨头,要想提高申论的分数,考生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每天关注社会热点;学习申论高分范文的写作;掌握一些写作技巧。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仔细研读下文>>>2017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严格司法应“准”字当头
   【范文示例】
严格司法应“准”字当头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志。不论中国还是西方,自古以来就有先哲提倡法治,如韩非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把奉行法律与否作为国家强弱的决定性因素。但实际上,中国古代的法治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而当代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奉行人民当家作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中国的法治与西方的法治也有区别。中国的法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关键特色所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司法公正具有重要地位。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是对司法公正重要性的评价,也是对司法的严格要求。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文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内容涵盖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运行机制改革,主要包括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改革审判委员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完善审级制度等。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这些改革举措必将推动有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司法改革举措也只有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才能于法有据,得到贯彻实施。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落实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对于何为严格司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大体可以理解为在司法过程中,对于司法公正有促进作用的要严格实现、有破坏作用的要严格防止。当前,我国的司法工作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譬如,刑讯逼供特别是变相刑讯仍然存在,非法证据难以排除,证人出庭率低,一些案件庭审无法开展对言词证据的质证、沦为走过场等。程序缺陷容易导致实体不公。例如,有的案件在证明标准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不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而判定被告人有罪。
  严格司法要求司法制度设计做到“三符合”,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三符合”是高标准要求,核心是“准”。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在办理所有案件中做到“准”字当头,力求运用证据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真相,运用法律正确适当。
  “准”字当头,还要求有各种配套措施来保证。例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要让领导干部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正确行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发挥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司法案件有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涉及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但最终靠审判解决核心问题,这是司法规律的反映。庭审不能虚置,不能走过场,要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庭审质证、认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作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这是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也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更多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复习技巧详最新批次的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复习组合用书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素材汇总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2 http://www.jsgk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22290号-13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