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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南方评论】:官民争岛风波诉诸法律 又不仅事关法律

发布:2014-07-11 00:19:3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事发广东阳江,围绕辖区内第二大岛南鹏岛的权属争议,当地政府与承包者对簿公堂。1992年,当地企业家李宗岑与当时的海陵镇政府签下承包开发合同,合同期限为70年,20年后合同被政府认定无效,进而引发纠纷。


  近些年来,“民告官”诉讼显得颇为平常了,但像阳江海岛之争般的“官告民”却还不多见。政府部门与公民(或法人)之间产生纠纷,更为常见的解决方式可能是诉诸行政职权与行政力量的应对,而较少通过启动诉讼程序的方式来解决。首先应当肯定的是,在纠纷发生后,试图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争议的思路与方式。


  阳江官民围绕海岛所存在的纠纷,核心争议在于20年前所签订承包开发合同的合法性。政府部门认为,彼时出面与李宗岑签订承包开发合同的海陵镇政府(该机关2010年8月已被撤销)并不具备对争议岛屿的法定处分权(其援引依据为198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据此主张承包开发合同无效。但在《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中,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包括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并不包括无权处分一项。相应的倒是,无权处分作为效力待定合同类型有多种延展可能。其中,如果存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则应认定合同有效。


  回到这相安无事甚至是如鱼得水的20年承包时间,一座荒岛经过承包人的苦心经营而被评定为绿化达标,在此期间,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所谓“无效合同”不仅不存任何异议,恰恰相反还按时发放生态林损失补偿费、与承包人签订其他法律文书等,多种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政府对相关合同的追认效果。即便合同的订立期间镇政府属于无权处分,则上述后续行为亦应被视为“权利人追认”。更何况,此刻被主张为自始无效的这一纸承包开发合同,在彼时签订过程中,区林业局作为区政府司职林业管理的法定部门,全程见证并在合同上签章,合同签订地还是当地的农村承包合同办理处(后者对合同办理了监证)。上述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县级政府部门对所涉合同的实际认可?


  应当说,围绕南鹏岛所产生的权属争议,涉及历史、法律等多个方面,也有必要回溯彼时岛屿承包开发的来龙去脉。20年时间,同一座岛屿,之前是极尽全力推出去,现在却是想尽办法夺回来。上世纪90年代,央地多级政府提出绿化要求,而地方财政却对此无力支付、捉襟见肘,正是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多方动员,才催生出李宗岑这样一个“造林功臣”。时过境迁之后,政府人事更迭、机构演变,政策规划的调整同时也应当而且必须有诚实信用的考量,尽最大可能尊重契约精神,以维护行政权力的公信力。事实上,针对海岛承包使用的历史问题,浙江的做法便是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予以合法性补正。


  官民争岛风波,牵涉诸多法律问题,但却自始至终并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政府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除了基于可能存在的经济利益考虑外,还应当尽可能寻求政府与公民共同开发、利用的可能。按照政府部门说法,“国家需要用,不管谁承包肯定要交回来”,此种笼统的“国家需要”需要更具象的细分,如果只是因为一座荒岛经过20年绿化后变了模样,地方政府因此生出另起炉灶的心思,谋求另外的经济开发规划,则相关争夺更超出了合同纠纷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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