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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每日练习(6)

发布:2014-07-09 00:21:4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2.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B.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准


  C.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D.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9.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B.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10.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


  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sgkw.org/)参考答案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D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所以ABC都是错误的。D正确,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此规定位于宪法第一章(总纲)。


  2.B A错误,依宪法第62条,法官法第11条,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无须报批。B正确,依宪法第 62条,检察官法第12条,地方各级检察院院长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但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C、D项错误,依宪法第62 条、第101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无须报批。


  3.C 2004 年宪法修正案把宪法第13 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会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C 项表述过于绝对,是关于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的错误理解。


  4.D 《 宪法》 第109 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替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根据本条可知。D 项错误。


  5.D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17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17 条也作了类似规定,根据以上两个法条的规定可轻松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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