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 公共基础知识 >> 其它

2014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储备(25)

发布:2014-07-02 12:19:0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票据法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有如下特点:①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②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票据的做成格式和记载事项。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③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所谓无因是指只问票据的形式要件成立否,不问其发生原因。④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即义务人只按照证券上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履行义务,而不问出票人的原意。⑤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⑥票据是流通证券。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这就是票据的流通性。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我国法律保护的一种民事权利。


  (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有所不同,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对一个人或数人已进行追索而未得清偿时,持票人仍可对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手机扫一扫
加入公考提醒平台

微信名: 公务员考试报考提示
微信号: gwy999999
功能介绍: 公务员考试,报名,考试指导,相关提示信息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相关文章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2 http://www.jsgk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22290号-13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