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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每日练习(25)

发布:2014-06-30 00:18:2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3.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4.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5.甲和乙共同人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白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sgkw.org)参考答案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答案及解析:D A项中甲的伤害行为跟乙的死亡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火灾所切断。B项中应该把甲 的犯罪行为看成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其杀人后抛尸行为。整个行为都是在一个杀人故意下实施的,甲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刑法中因果关系 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同时,对结果负刑事责任除需要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罪 过。由此C项的说法正确,不选。D项中甲以杀人的故意,利用了乙不知情的"有利条件"投毒杀人,所以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2.答案及解析:B 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 接故意。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及解析:C 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 的来源通常包括: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造成的。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据此A项中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渎职罪。同理D项 中路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中甲携6岁的侄子乙外出,由于这一先行行为,甲对乙便负有救助的义务。甲构成不作为。故ABD三项表述均有误。


  4.答案及解析: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 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A项关于“不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说法不正确。该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D项说法正确。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称为“纯正的单位犯 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所以B项说法正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明确指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 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可见,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在某些情况下 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故C项的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选A。


  5.答案及解析:D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的,以自首论。本案中,甲因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押期间,如实供述自己曾实施的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罪行,属于刑法规定“以自首论”的情形。《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 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 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本案中甲检举、揭发了乙的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其对乙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所揭发犯罪为“入户抢劫并致人死 亡”,应属重大犯罪行为,所以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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